承租人承租車輛的正常維修、保養、年審和保險由租賃公司負責。因承租人延誤車輛的保養或年審,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全部責任。在租賃期內,承租人要按《車輛使用手冊》操作及保養。在出車前,必須作常規檢查,如機油、剎車油、冷凝水、輪胎氣壓和燈光等,若發現問題,須速送租賃公司指定的維修點維修,否則后果自負。承租人在租賃期內,有義務妥善保管好,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車及其有關的證件,保持車身清潔直到歸還租賃公司為止。如有遺失應即時通知租賃公司及有關部門。
承租人在租賃期內,不允許有損害本公司租賃汽車所有權的行為。
1、對租賃的車輛不得轉讓、轉租、銷售、抵押及投資等任何侵犯租賃公司所有權行為。
2、不得將租賃的車輛進行營運、體育、軍事、競賽等,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或腐蝕物品。
3、不得用租賃車輛進行任何違法亂紀活動。
4、承租人因經營不善關閉、停產、被兼并或破產時,除租賃公司外,其他債權人元權處理租賃公司租出的車輛。
5、未經租賃公司書面同意,承租人不得改變所租車輛的車身顏色、形狀,不得改裝或加裝車內結構。
屬承租人的責任人引致發生事故、損傷、死亡、遺失及被盜等時,承租人應向租賃公司如實報告并支持營業補償費和損害賠償金,規定如下:
1、車輛的證件及資料如有損缺、丟失,由承租人負全部責任和費用,同時還須承擔自丟失證件之時起至補證完畢之日的全部租金。
2、承租人對發生事故的賠償,承租人承擔保險公司規定不予賠付的而實際需支出的費用,并承擔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責任。
3、車輛被盜、被搶時,承租人要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金額賠償給本公司;承租人還須承擔失車后至保險公司賠償前該期間50%的租賃費用;辦理索賠時承租人應向保險公司提交事故證明、事故調解結案書、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的單據,如實填寫機動車出險報告單等證。 發生事故后,承租作必須馬上通知有關部門和租賃公司并保護好現場。承租人自行負擔租賃車輛的燃油、過橋費、保管費等消耗費用。承租人在租車期間,租賃汽車發生事故時,無論事故大小,都要馬上向租賃公司報告事故的情況,并提供有關所需的資料證據。租賃車輛的修理如無特別的理由,要求在租賃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,否則,承租人按所拆零件價的2~3倍賠款,同時須歸還所拆原零部件,而且必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。租車期內,發現車輛異常或故障時應馬上停止駕駛,并通知租賃公司。同時,還應遵從租賃公司的指示。由于不可抗拒的災害而造成租賃車輛的損失,承租人則應馬上通知租賃公司并將汽車送到指定修理廠修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