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新規,不主動出示證卡、不配合查驗、投幣不將零錢展開出示都屬違規行為
本報訊 (記者 殷磊)10日下午4時多,在三丘田碼頭,一個二十多歲的女孩子帶著一群外地游客準備乘渡輪到島內。女孩來到驗票口,右手握成拳狀,緊緊握著電子季票卡(俗稱“電卡”)湊近驗票感應器晃了一下后馬上快步走過檢票口。她的舉動引起了一旁站務員的注意。站務員請她出示手中的電卡,女孩磨蹭了很久才出示電卡,卡上的照片是一個男子。站務員表示要沒收電卡,并要求她補票。可女孩不但不補票,還想從站務員手中奪回電卡,爭搶中,站務員的手被抓破了皮。
類似這樣的事情,在鼓浪嶼碼頭幾乎每天都會發生。昨日上午,在鼓浪嶼站,站長俞燕燕拉開一個專門用于存放沒收來的電卡的抽屜,抽屜滿滿地裝著幾百個電卡。她又拎來了一個塑料袋,袋中也裝了好多電卡,扔在桌上發出砰的一聲。俞燕燕說,這些卡都是因為被發現冒用或偽造而被沒收的,碼頭檢票口每個月都要沒收四五十個。最普遍的就是使用他人的電卡;此外,將照片“改頭換面”的也不在少數;還有就是使用偽造的電卡。
根據12月2日起實施的《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、船乘坐規定》(修正案)(簡稱《規定》),偽造證卡、使用他人證卡屬違規行為,不但會被處理,還可能被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。
今后坐公交車時,不主動出示證卡、不配合查驗,比如使用優惠證件乘車的隨便晃一下證件就上車,使用E通卡季票卡的不將有照片的一面出示給駕駛員,當駕駛員要求查驗時,就以自尊受到傷害為理由拒絕查驗等等,這些現在都是違規行為。《規定》第五條第(一)項明確寫明:乘坐車、船應購票、投幣、刷卡或出示乘坐證卡,接受駕乘人員查驗。使用僅限本人專用的證卡的,應正面出示證卡;使用零錢投幣的,應展開出示零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