廈門市人民政府令
第119號
《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〈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、船乘坐規定〉的決定》已經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發布,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市長 張昌平
二○○五年十二月二日
現決定對《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、船乘坐規定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第四條第(四)項修改為:“禁止躺、臥、占據、蹬踏座位,禁止在車、船廂內外亂張貼、亂涂寫及損壞車、船設備、設施;”第四條第(八)項修改為:“車、船因事故不能繼續運行時,應服從駕乘人員的安排換乘其他車、船;”
二、第五條第(一)項修改為:“乘坐車、船應購票、投幣、刷卡或出示乘坐證卡,接受駕乘人員查驗。使用僅限本人專用的證卡的,應正面出示證卡;使用零錢投幣的,應展開出示零錢;”
第五條第(三)項修改為:“無人售票車不找零錢、不予退票;”
三、第五條后增加一條:“身高120厘米以上的乘客必須購票。每名乘客可以免費帶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兒童乘坐車、船;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�!�
四、第六條修改為:“嚴禁攜帶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放射性等危險品以及寵物等妨礙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上車、船�!�
五、第八條修改為:“無票、不投幣或者投幣不足、不刷卡以及使用無效車船票乘坐車、船的,按全程票價予以補票;拒不補票的,駕乘人員可責令其下車、船。”
六、第九條修改為:“使用偽造證卡或違反規定使用他人證卡乘坐車、船的,按全程票價予以補票,其證卡按規定予以暫扣或作其他處理�!�
七、第十條修改為: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城市公共交通車、船經營單位責令改正,予以批評教育,并可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:
(一)無票或使用無效車、船票乘坐車、船的;
(二)不按秩序上下車、船的;
(三)車、船未停穩強行上下車、船的;
(四)在車行道候車,不聽勸阻的;
(五)在車、船內吸煙或者向車、船內外吐痰、亂扔雜物的;
(六)將身體部位伸出車外,不聽勸阻的;
(七)拒絕駕乘人員或稽查人員查驗乘坐憑證的;
(八)躺、臥、占據和蹬踏座位,或在車、船廂內外亂涂寫、亂張貼的;
(九)車、船到達終點后,不離開車、船或隨車、船返乘,不聽勸阻的;
(十)使用偽造證卡或違反規定使用他人證卡乘坐車、船的�!�
八、第十二條修改為:“在城市公共交通車、船內擾亂公共秩序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�!�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根據本決定對《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、船乘坐規定》作相應修改,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,重新公布。